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列席范围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09-06-30 11:26:16

  

  2009年1月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以下几个方面的人员列席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一、我省选出的不是省十一届人大代表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二、不是省十一届人大代表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三、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各1名,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院长、市州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四、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五、不是省十一届人大代表的市长、州长;

  六、没有省十一届人大代表的省委有关部门、省政府直属部门、省级群众团体、中央在甘有关单位负责人各1名;

  七、出席政协甘肃省十届二次会议的全体委员;

  八、省政府参事室主任、省文史馆馆长;

  九、省上办理代表议案、意见、建议先进单位的3名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