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书面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09-06-29 10:04:15

  ——2008年11月28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2008年11月25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有利于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人大监督制度,推进人大监督工作,增强人大监督实效。根据我省实际,制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和可行的。同时提出了对规定草案的一些修改意见,建议研究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审议表决。会后,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提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2008年11月25日下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逐条进行了审议,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会议列席人员提出,草案第三条第(一)项的内容:“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民族自治州(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对其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解释”,在立法法、我省和兰州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规定中已经作出了专门规定,不属于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范畴。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此项内容。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表述含义重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包含在“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之中。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其中的“以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内容。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对未按期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且情节严重的,启动询问、质询等监督形式,过于严厉,给予通报批评即可。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第十七条中“情节严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启动询问、质询等监督形式追究责任”的内容。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草案中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草案表决稿及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