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09-06-29 09:50:14

  2008年9月1日省十一届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民族侨务委员会于2008年9月1日召开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省政府2008年6月18日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简称实施办法)是1994年1月29日颁布实施的,是我省第一部关于保护归侨侨眷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在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0年10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侨法),2004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照修订后的侨法和办法,联系近年来侨务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我省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对我省实施办法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实施办法在起草过程中,省政府侨办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广泛征求了省内各涉侨部门、归侨侨眷和省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并吸纳了其他省已出台办法的成功经验,对实施办法进行了反复讨论和协调论证。民族侨务委员会提前介入,先后多次与省政府侨办、省政府法制办召开会议,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民族侨务委员会经过审议认为,实施办法结构合理,条款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抵触,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反映了新形势下广大归侨侨眷的愿望和要求,体现了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它的贯彻实施对依法护侨、争取侨心、发挥侨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建设必将产生更大的作用。同意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建议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审查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