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09-06-29 09:46:13

  

  

  ——2008年11月24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利民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1994年制定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在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发挥归侨侨眷特有优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国务院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分别于2000年和2004年作了修改,我省实施办法中的部分条款与上位法有了不一致的地方;同时随着社会发展,有的条款已不适应需要,急待补充,因此,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十分必要,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省侨办,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和省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修改后,印发省直有关厅局、常委会立法顾问、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意见。11月上旬,就修正案草案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了论证。之后,根据各方面的修改建议,对修正案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11月1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原实施办法共二十九条,一审是以修正案草案的形式提出的。由于修正只适用于对法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而本办法修改的条款较多,有二十二条作了较大改动,内容也有增删补正,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实施办法的修改方式由“修正案草案”改为“修订草案”。

     二、有的立法顾问提出,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必再重复,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根据修正案草案改后稿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

     三、有的立法顾问提出,应当补充各级国家机关保障归侨、侨眷合法权益方面的内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依法保障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作为修订草案第四条第二款。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加强对经济困难的归侨、侨眷的职业培训,应当减免其就业前培训的费用,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对经济困难的归侨、侨眷进行就业前职业培训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经费补助”,作为修订草案第十一条第三款。

     五、有的立法顾问提出,关于华侨、归侨、侨眷出境定居前按照国家和地方住房制度改革规定购买的房屋的权属问题表述不够明确,应予明确,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相关条款修改为:“华侨、归侨、侨眷出境定居前按照国家和地方住房制度改革规定购买的房屋,出境定居后仍享有房产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收回或占用。房屋需出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有的立法顾问提出,为避免华侨子女在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时遇到不合理收费等问题,应当做出相关规定,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相关条款修改为:“华侨子女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为经济困难的归侨、侨眷提供法律援助,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经济困难的归侨、侨眷提供法律援助”,作为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八、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对归侨、侨眷在扶贫、培训、就业、贷款等方面体现“适当照顾”的原则,建议省政府制定相关具体办法,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对归侨、侨眷给予照顾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作为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

     九、根据修正案草案改后稿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同时废止。”作为修订草案第三十条。

     此外,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修订草案,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和审议结果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