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09-06-26 11:14:17

  

  ——2008年9月23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省侨办主任郭颖纯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是1994年1月29日经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行的,是我省第一个关于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这个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切实维护归侨、侨眷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广大归侨、侨眷积极性,团结争取海外华侨、华人,引导他们加强与我省的合作交流,促进地方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2004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0号修订重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我省现行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部分条款或是已经和上位法相冲突,或是不符合新的社会发展要求,亟需修改。例如第十条有关侨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关法规解释的规定等。二是部分条款虽然仍然适用,但是规定过于简单,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新的情况,还需要更进一步的补充。例如归侨、侨眷出境后复归,离退休、退职归侨侨眷出境定居等。

  二、修改过程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列入省人大、省政府修改计划后,省侨办高度重视,于2006年3月成立了修改侨法工作小组,随后就修订工作展开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广泛征求了基层意见。2006年10月,省侨办与省人大民侨委联合召开专题会议,协调修改工作的有关事宜。2007年3月,征求意见稿完成,省侨办组织召开由省人大民侨委,省政协港澳台侨、外事委和省侨联参加的座谈会征求意见,并分片在兰州和酒泉举行了座谈会。在各方面所提意见的基础上,参考外省出台的办法,形成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正案送审稿)》上报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在审查过程中再次书面征求了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等13个厅局和14个市州政府的意见,并在省政府法制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法制办、侨办会同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2008年6月18日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现在提请审议的修正案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修改的原则

  归侨、侨眷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在创建新中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而又十分特殊的作用,维护归侨、侨眷利益,发挥归侨、侨眷特有优势,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因此,在《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修改过程中,我们在原条款的基础上注重加强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充分体现对归侨、侨眷利益的保护。党和国家对归侨、侨眷采取了“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特殊保护政策,为了贯彻落实这一政策,在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等多条条款中都作出了对归侨、侨眷给予保护和适当照顾的相关规定。

  2.充分发挥归侨、侨眷的优势,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在第十条、第十四条等条款中制定优惠政策、设立奖励制度,调动和引导归侨、侨眷发挥自身在对外交往方面的优势,为我省和谐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二)本次修改的主要方面

  1.有关侨眷的界定。过去对侨眷的范围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容易造成侨眷概念的扩大化,照顾性条款也就难以落到实处。此次修订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在修正案草案第二条中对侨眷的范围予以明确界定,并同时明确了外籍华人在华眷属的侨眷身份。

  2.有关对贫困归侨、侨眷的生活照顾。我省有一部分归侨、侨眷生活非常困难,他们中的个别人还涉及到民族和宗教问题,为他们提供一定程度的照顾,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在修正案草案中,规定给予符合条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归侨、侨眷政策范围内的照顾;符合条件的归侨、侨眷优先购买经济适用房、租住廉租房;散居农村的归侨、侨眷可以优先列入规划,优先安排扶贫资金,优先安排扶贫项目;劳动和人事部门在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上给予优先扶持和帮助等。

  3.有关探亲假。原第二十二条中,规定了归侨、侨眷看望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在父母死亡后出境看望兄弟姐妹的探亲待遇。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地出现了父母在国内、子女在国外的情况。因此在这次修订中,增加了父母出境探望子女的内容。

  4.有关出境定居。归侨、侨眷出境定居的情形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这就涉及到劳动关系的解除问题;另一类是离退休归侨、侨眷出境定居,涉及养老金发放、医疗保险等问题。因此应当针对不同情形,分别作出规定。而修订前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将这两种情形都写入了第二十三条当中,很多问题规定得还不够详尽,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在修订过程中,我们将这一条内容拆分为两条,新增一条关于离退休归侨、侨眷出境定居后有关事宜的规定。

  以上说明及修正案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