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09-06-26 10:57:03

  ——2008年11月28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4日对《甘肃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该条例很有必要,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一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财经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内容更加完善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分组审议结束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研究修改。11月2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证中心为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非营利性专门机构,依照规定权限从事各类涉案财物价格鉴定”。

  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价格认证中心应当依法取得国家认定的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将第七条调整为草案表决稿的第六条,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的第六条调整为草案表决稿的第七条。

  三、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删去第九条第一款中关于“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技术操作规范,”的表述。

  四、将第十二条中的“当事人”修改为“委托机构”。

  五、删去第二十条中的“或者当事人”的文字表述。

  六、根据有关单位的意见,增加一款“由原价格认证中心重新鉴定的,应当另行指派价格鉴定人员鉴定。”作为草案表决稿第二十条第三款。

  七、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可责令停业整顿”一句。

  八、根据有关单位的意见,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价格鉴定人员有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甘肃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