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09-06-26 10:29:30

   ——2008年11月28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4日对《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绝大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比较充分的吸收了一审中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符合我省实际,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农牧厅,对会议上提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11月25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逐条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的修改意见书面汇报如下:

  一、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达到规定的安全标准,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并在第三款中增加“烘干”二字。

  二、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二款中增加“环保”二字;并将本条第三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村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服务”。

  三、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中“农产品产地不符合标准”修改为“农产品产地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

  四、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第十六条第二项中的“未经处理”修改为“未达标”。

  五、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第十八条中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修改为“生产技术规程”。

  六、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修改为:“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应当向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提出,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组织现场检查,对符合要求的,其产品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报农业部审批。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认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处罚”之前增加“当地”二字。

  八、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六条处罚的幅度由原来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调整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中个别文字作了改动。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