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09-06-26 10:27:43

  

   

  ——2008年11月24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马发明

  省人大常委会:

  2008年9月24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十分必要的,草案经过多年的调研、论证和修改,数易其稿,其规范和调整的内容严格遵循上位法的基本立法精神和原则,比较符合甘肃实际,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后早日出台。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农牧厅,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省直有关厅局、常委会立法顾问、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意见。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修改建议,结合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际,对草案再次进行了仔细推敲和认真修改。11月上旬又印送相关专家,就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以及法律责任的设定等重点问题作了研究论证。11月1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及省政府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出,草案第三条将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活动的行为纳入了条例规范和调整的范围,但对农产品初加工的概念未作界定。农产品的初加工所包含的内容和对象非常宽泛,草案应当对其加以界定,否则将来在执行中有可能出现如何把握的问题,从而影响法规的操作性和实效性。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款内容,即:“本条例所称农产品初加工是指通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脱水、包装等方式对农产品进行的简单加工。”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三款。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农产品质量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除了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之外,还要鼓励农产品消费者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监督,依靠全社会的力量,群策群力,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草案缺乏这方面的内容,需要补充和完善。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并为举报人保密。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

  三、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出,农产品质量出现安全问题,关键在生产环节,最近发生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不仅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把好农产品质量监督关,还需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强化源头管理,实行标准化生产,诚信经营,把质量安全放在第一位,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负责。草案有关这方面的措施规定力度还不够,需要补充完善。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总则中增加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相关活动和行为的内容,即:“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公众负责,保证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二是在生产管理一章中增加强化行政管理部门在生产环节建章立制、在投入品使用环节加大监管力度的内容,即:“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以保障农产品生产的质量安全。”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一款。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出,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工作究竟由哪个部门来主管,上位法未作规定,国家相关的部委也还存在着争议:国家农业部与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而国家质检总局则规定由质检部门去主管。作为地方立法,不宜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职权做划分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建议删去草案第十七条关于“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负责,农业、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共同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的内容,此项工作由相关部门按照省政府规定办理。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必须凭产地证明和质量合格证明才能入市,不能因为取得了有关认证而免检销售,要防止类似三鹿奶粉的事件重演。建议删去草案中有关农产品免检入市销售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删去了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对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者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农产品在证书的有效期内准予免检入市销售和第三款中农民自产自销的少量农产品可以免检入市销售的内容。

  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农产品流转到消费者手里,大量的要经过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流通环节的重要载体之一,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履行好自己的监管义务,一旦发现经营质量不安全的农产品,应当停止销售。草案中虽然有约束这方面行为的规定,但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予以补充。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一条,即:“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发现进场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隐瞒不报并允许其继续销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部分条款的逻辑顺序作了调整,对个别文字作了相应修改,草案经修改后,内容由原来的四十六条增加到现在的四十九条。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后比较充分的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及各方面的意见,比较成熟,并按上述意见提出了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及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