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的说明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09-06-26 10:23:11

            ——2008年9月23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省农牧厅厅长武文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委托,现就《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本条例的必要性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产品供求关系的变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质量安全已成为国内外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对于发展现代农业,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实现农民增收和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的监督指导下,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农业投入品监管力度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检验检测体系初步建立,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认证工作稳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得到提升。近几年多次的监测结果表明,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良好,位居全国前列。

  但是,由于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一些矛盾尚未得到彻底解决,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总体上看比较原则,在农产品生产、包装等方面规定不够具体,特别对农产品初加工、销售及检测等与质量安全紧密相关的环节未作出规范。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划分不够明确,多头管理和管理缺位现象同时存在。三是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制度还不够健全,退市、追溯、召回、销毁等工作难度较大。四是经费投入不足,农产品监督检测能力比较薄弱。五是农产品生产相对比较分散,标准化、规范化生产程度不高。

  因此,结合我省实际,迫切需要一部能体现我省特色和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以规范农产品生产各个环节的行为。

  二、起草过程

  2003年,按照省人大代表的立法建议,省农牧厅在省人大的指导下,开展了调研工作,起草了条例草案,但由于国家当时已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等原因,条例未能按时提请审议。2006年11月1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正式施行后,省农牧厅针对执法实践过程中《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部分条款规定较原则,不便于操作等情况,在省人大农委、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的大力支持下,又重新启动了条例的立法准备工作。

  2008年条例正式列入省人大、省政府立法计划制定项目后,省农牧厅组织专门人员起草了条例初稿,并在全省农牧系统和甘肃农业信息网公开征求了意见;3月上旬,省人大农委组织召开了条例初稿论证会,并组织开展了省内调研,提出了修改建议;4月中下旬,省人大农委又组织赴省外进行了立法调研;6月份,省政府法制办分别两次邀请省人大农委、法工委的领导和有关专家再次进行了修改和完善。6月16日,省政府法制办邀请立法专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及省直有关部门的立法工作者,专门召开立法论证会,对涉及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后又进行了反复修改。2008年8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再次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本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和执法主体

  农产品质量安全涉及生产、初加工、包装、贮运等多个环节,只有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促进部门间的有机协作,才能真正实现全程监管。因此,条例草案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职能部门配合的管理体制。同时,考虑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专业性和具体性,作出了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的规定。另外,由于农产品质量控制的源头关键在乡村,增加了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责。

  (二)关于农产品概念的界定和适用范围

  条例草案将农产品概念进行了细化,是对上位法中农产品概念的具体化,也与外省市已出台法规和农业行业通用规范概念一致。同时,为保证每个环节都得到质量安全控制,条例草案将农产品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等列入适用范围。条例草案所指的初加工,是对农产品进行分拣、精选、清洗等简单处理,由于在这些活动中,有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受影响的可能,所以条例草案将其纳入适用范围。

  (三)关于产地准出

  产地准出是从源头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最为关键的措施。为此,条例草案从源头到生产进行了规范,做出了明确具体要求,提出了生产中七项禁止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强化了法律责任。同时,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实行质量安全检测,提出了检测结果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自行销毁的规定。

  (四)关于市场准入

  实行市场准入是保证广大群众消费放心农产品的重要措施,国内大部分省市区已开始实行市场准入。条例草案根据上位法精神,在经营管理一章,对实行市场准入的农产品种类(名录)、实行市场准入的区域范围和市场类型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入市条件,并对农产品经营场所在农产品经营环节当中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产品进、销货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另外,对禁止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范围和相应处罚进行了规定。

  (五)关于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是公益性工作,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最主要、最有效的手段。监督检测机构的工作主要面对农业和农民,需要政府加大投入,健全机构,提高能力,保障经费。同时,为了方便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机构根据需要,可在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等设立质量安全临时检测点,开展现场检测。

  (六)关于监督管理

  条例草案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监督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规定“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制度和应急机制”,对潜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危险进行预测、分析和评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理。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