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09-06-18 16:51:24

  ——2008年7月18日在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甘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利民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甘肃是一个气象灾害多发省份,近年来,天气气候异常,极端天气气候频繁出现,特别是干旱、大风、沙尘暴、冰雹等气象灾害较多发生,给我省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很大损失。因此,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于加强和规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完善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防灾抗灾应急协调机制,增强全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意识,提高防灾减灾能力,意义十分重大。条例草案总体把握了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内容较为充实,设置基本合理,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气象局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认真进行了研究和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在发送省发改、国土资源、民政、建设、水利、农牧、林业等十一个厅局及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和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意见的同时,对河北、辽宁等省的气象灾害防御立法情况进行了考察调研。之后,法制委员会、法工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召开了专家论证会。根据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再次对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草案二次审议稿。7月1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草案体例结构

  草案第二章“规划预防”共有十条,其中,三条规定了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有关内容,七条规定了对城市规划和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及其审批许可、气象灾害防御配套工程、人工影响天气、防雷场所、防雷装置三同时、对大气环评资质单位的要求等。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气象灾害预防作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应当有较为详细、具体、可操作性很强的规定,草案有关灾害预防内容较为原则,主要针对建设工程项目,而气象灾害预防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单纯就气象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的介入监管,难以达到灾害预防的实际要求。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第二章由“规划预防”修改为“规划建设”,一是细化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气象灾害防御方案等内容,二是对气象灾害基础设施建设、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能力建设作出规定。将该章中有关灾害预防的内容单独列为一章(草案第十条至第十六条),作为第四章,在突出我省气象灾害的特殊性的基础上,体现“依靠群众,把政府、部门、基层和群众各方协调起来,群策群力,共同防震减灾”,从方法措施上进一步作补充完善。经过调整,草案二次审议稿分总则、规划建设、监测预警、灾害预防、灾害应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

  二、关于总则

  (一)一审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对什么是气象灾害没有定义,其内容、种类、范围、概念不清楚,不利于灾害防御工作。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分别用三款对气象灾害、气象次生灾害、气象灾害防御的概念作了明确界定。

  (二)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五条关于气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作进一步明确,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分两款表述。第一款为:“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在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评估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气象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减灾等工作。”;第二款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民政、水利、农牧、林业、建设、交通、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三)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四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防御气象灾害和气象次生灾害”的内容并入草案第六条,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

  三、关于规划建设

  (一)灾害防御规划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七条、第八条合并表述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素和上一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制定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增加规定一条关于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主要内容,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

  (二)监测和预警能力建设根据国办发[2007]49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精神,从我省气象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能力建设,增加监测密度,提升监测水平,构建气象灾害立体监测体系,建立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体系,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

  (三)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对气象日常信息收集服务、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有着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对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作了原则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将保护范围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村镇规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为”,分别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四)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基础设施建设鉴于本章主要设定气象灾害规划和气象工作的基础设施,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三章第十七条关于建立监测网点、设置信息发布设施的内容纳入本章并作补充修改,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的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分别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报、警报、应急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城市、乡镇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区域,建立气象灾害自动监测网点,在气象灾害易发地段设立警示牌;在城镇显著位置、人口集中居住区、旅游景点、机场、车站高速(高等级)公路、学校、重点工程所在地等场所,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设施”(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依法保护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第一款),“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因不可抗力因素遭受破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第二款)。

  四、关于监测预警

  (一)删去草案第十七条。

  (二)关于气象信息平台有的部门提出,草案第十九条规定的气象灾害防御信息平台作用过于原则,不利于各部门和单位共享气象信息。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防御信息平台,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供与气象灾害有关的大气、水文、环境、生态等监测信息,并相互及时通报预报、预警信息”,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

     五、关于灾害预防

  (一)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二章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纳入“灾害预防”一章,即第四章,分别依次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的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其中,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气象灾害防御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内容因无法律法规依据,建议删去。第一款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草案第十三条关于人工影响天气的内容修改为一条两款,第一款表述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灾减灾的需要,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人工影响天气设备、设施,建立统一协调的指挥和作业体系”,第二款表述为:“在干旱、冰雹、森林草原火灾频发区和城市供水、工农业用水紧缺地区的水源地及其上游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灾情出现之前及早安排有关气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预防和避免发生严重灾情”(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安装防雷装置应当按《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执行”的内容,因无实际必要,建议删去;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7项、第378项的规定内容,建议草案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气象主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装置应当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

  (二)草案第二章第十六条关于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应当使用气象部门审查合格的气象资料的规定,因与《甘肃省气象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内容重复,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

  (三)有的地方提出,气象工作线长面广,应当强调不同地域间的联合协作。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相邻省份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

  六、关于灾害应急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初审时普遍认为,灾害应急是事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必须从严、从细规定,而草案内容较为原则,应当补充完善。

  (一)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应急预案,气象灾害易发区基层组织根据应急预案定期进行防御演练的内容。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一审中认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拟定仅靠气象主管部门一家牵头,难以全面协调。就我省省级应急预案而言,其中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由多达十八个部门组成。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气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建立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机制和预警系统;应急预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单列为一条,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基层组织定期进行防御演练的内容单列为一条,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这样,在逻辑结构上更为合理,层次更为清楚。

  (二)关于应急处置措施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地方、单位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分六项表述:“(1)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域,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2)抢修损坏的道路、通信、供水、供气、供电等设施;(3)实行交通管制;(4)决定停产、停业、停课;(5)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生产、供应、价格采取特殊管理措施;(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关于部门分工协作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细化有关部门在灾害应急中各自相应职责,增加规定一条,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分为三款表述。第一款为:“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确定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第二款为:“民政、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妥善组织开展灾民安置、救灾物资供应、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第三款为:“通信、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等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的及时运送”。这样规定以后,相应删去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四)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应急救援措施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助活动”,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

  (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合并修改为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学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要指定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在乡村逐步配备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

  (六)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二十七条关于人工影响天气的内容进一步细化,规定有五种情形可能出现气象灾害时,应当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1)已出现干旱,预计旱情将会加重的;(2)可能出现严重冰雹天气的;(3)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或者长期处于高火险时段的;(4)出现突发性公共污染事件的;(5)其他需要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

  七、关于法律责任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隐瞒、谎报、重大漏报、错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气象灾害灾情的”(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行为的处罚,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作出规定。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三十条修改为:“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

  (三)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未按规定对气象灾害易发区的建设工程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配套防治工程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由气象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此规定没有上位法依据,与行政处罚法不相一致,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

  (四)草案第三十二条对无资质、超越资质、伪造资质等行为规定了由气象主管部门收缴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此规定没有上位法依据,与行政处罚法不相一致,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

  (五)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了对环境评价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中未使用审查合格的气象资料行为的处罚,因该项行为的处罚《甘肃省气象条例》已作了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

  (六)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单列为一条,并修改为:“广播、电视等媒体不按本条例规定播发、插播、增播突发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非法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报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

  此外,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对个别条款作了调整,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及草案二次审议稿,请予审议。